2月22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2021年第四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32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医疗机构等。
据介绍,2021年全国共核实拒收现金行为212起,对影响较小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影响较大的87起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数量占拒收现金数量比率为41%。人民银行表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经济日报记者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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