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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理逻辑,形成33条规定。首先是构建起企业主责、政府统筹、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条例》强化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补充规定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条例》还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的全过程管理,规定采矿权人前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方案,中期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计提使用生态修复基金等要求,履行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后期停办、关闭矿山时完成矿山生态修复验收等内容。《条例》开创性地对矿山生态修复后期管护、生态修复临时用地用林制度进行了规定,补齐了制度短板。
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既是保护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条例》明确,鼓励矿山修复后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明确,允许社会投资主体获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用于发展适宜产业,允许社会投资主体从矿山修复产生的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的流转收益中获取投资回报,允许社会投资主体开发碳汇项目并交易等,促进矿山修复后生态价值实现。
据了解,江西矿产资源丰富,发现各类矿产193种,查明资源量的有153种,保有资源量居全国前十的有80种,其中重稀土矿约占全国2/3,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重大影响力。(经济日报记者 赖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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