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江苏金湖法院法庭上,上演了这样一幕,原告和被告双方辩论激烈,互不相让,好像和对方有些血海深仇。看到此,常人一定很难想象,这几人其实还是血缘至亲,被告分别是原告的亲生父亲、亲叔叔以及亲姑姑。那么到底是为何,一家人不得不对簿公堂呢?又为何要将至亲告上法庭呢?

叔叔车祸去世,侄子和姑姑对簿公堂

其实这一切的起源,都和一场车祸相关。就在2020年3月,金湖省道上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货车和一辆自行车相撞。遗憾的是,自行车的主人万王林当场死亡。

后经统计,王万林的各种死亡赔偿金加起来,总共高达90余万元。而除了巨额的赔偿金,王万林名下还遗留了一套房产、11万存款以及几亩承包地。只是谁都没想到,就是这笔巨额财产,还引发一场家庭大战。

按照法律来说,王万林的财产理应有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问题也正是出在这里。

王万林家庭状况有些不一样,虽然已经56岁,但是因为王万林年轻时腿部残疾的问题,没有结婚,也没有养育孩子。再加上,父母也早就离世,所以说王万林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实是全部缺失的。那么按照常理来说,王万林的遗产顺延下来,就应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他的兄弟姐妹继承。可是问题就在于,王万林还有个养子,拿出了一份《承嗣协议》,请求参与遗产分割。

原来,由于王万林一生无子,早年间他一直是和母亲生活。但在2011年,王万林的母亲病倒,临终前,王万林母亲怎么都放不下王万林,担心儿子老无所依。于是在王万林母亲的提议下,有了过继的事情。本来当时王万林的大哥王万有、二哥王万全均有两个儿子,因为大多家庭都重视长子,商量过后,众人决定在王万有和王万全的次子中挑选合适的人选。其中具体缘由已经不明,但可以肯定的是,最后选中的就是王万有的次子王建兵。

在当地,这样过继的事情,并不罕见,但凡没有孩子的,都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过继一个兄弟的孩子。而在王建兵和王万林签署《承嗣协议》时,也是在全部亲戚,以及宗族的见证下。按照协议,王建兵负责王万林的生老病死事宜,而王万林百年之后,所有遗产就由王建兵继承。

再进一步讲,王万林和王建兵签署的《承嗣协议》,在当地人看来,就是将王建兵过继到了王万林名下。从当地习俗来讲,王建兵就是王万林的养子,也就是他将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而签署《承嗣协议》时,王家人都在场,对此事也丝毫没有异议。在2020年,王万林意外车祸去世。不过王万林的身后事,也确实是王建兵担起起来,他以王万林儿子的身份,为他披麻戴孝、操持葬礼,并且葬礼相关的所有费用都是由王建兵一力承担,王家人也没有异议。

不过不得不说的一点是,王万林的事故赔偿金,并非是在事故后,第一时间理赔下来的。而是在王万林葬礼结束之后,警方才通知王家人,因为车祸中,王万林属于次要责任方,所以最终零零总总的事故赔偿金加起来,大约有90余万元。

这个消息一出,王家内部矛盾就渐渐凸显。很简单,如果王建兵的确是王万林的养子的话,那么这笔巨额赔偿金,以及王万林的遗产的归属自然毫无异议,自然应该由王建兵继承。

可就在这时,王建兵的二叔王万全以及姑姑王万芹可不乐意了,纷纷跳出来,宣称王建兵没有这个继承权利。并且在他们看来,王万林的遗产应该这样分配。既然王万林没有子嗣、配偶,父母也已经不在,那么90余万元的赔偿金,就应该由王万林的三个兄弟姐妹,也就是王万有、王万全以及王万芹三人继承。除此之外,王万林的房产、存款以及承包地,则由王万林的四个侄儿继承。当然因为之前王建兵出钱为王万林办了葬礼,王万全和王万芹同意从遗产当中拿出10万元补给王建兵。显而易见,就现在王万全和王万芹这番话的意思,压根儿没将王建兵当作是王万林的养子。

但对此,王万全和王万芹却有他们的理由,主要是两点。一是,王万全和王万芹认为王建兵已经把《承嗣协议》烧毁,协议早已经不作数;二是,他们还认为这份《承嗣协议》根本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以上两点,王建兵只能被看作是王万林的侄子,根本无权参与遗产分割。如果以上均属实,事情倒也没错,但是到底真相如何呢?真如王万全和王万芹所说吗?

过继哥哥的孩子,这样的风俗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吗?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这份《承嗣协议》到底还存在不存在呢?王万全和王万芹所说王建兵已经撕毁协议,主要讲的其实是,一年前发生的一件事。在2019年时,因为孩子念大学,家庭压力骤增的原因,王建兵的妻子王桂芬,去了浙江宁波带薪帮妹妹带孩子。本来只是一件简单的事,但是在王桂芬离开后,村中谣言四起,主要讲的就是,王桂芬走了,以后王建兵也会离开村子,那样王万林就又没人养老了。

本是村里人的闲谈,但王万林真听了进去,他还跑到王建兵家,要回自己托王建兵存的7万元。这7万元,是几年前,王万林主动托付给王建兵,让他帮忙存定期的钱。可是因为谣言的缘故,王万林突然不信任王建兵的,所以巴巴地来要钱。当时王建兵也没说什么,将钱取出来给了王万林。可是令人意外的是,等王万林看到了钱,他又将钱还给王建兵,再次请他保管。

在那段时间,王万林就这样来来回回折腾了好几次,每一次看到钱,像是确认了钱还在之后,又将钱交还给王建兵。搞得王建兵也很不耐烦,但他也知道这是王万林不安,所以一直没说什么,只是关系到底没之前和睦了。

直到后来一次,也算是彻底将王建兵惹恼了。那是在2020年年初,王万林因为身体不适,去了一趟城里。结果回来后,发现家里的2000元现金不翼而飞,王万林听人说,在他离开的期间,王建兵曾来家里帮忙喂过牲畜,王万林竟因此怀疑上王建兵偷了钱,两人拌了几句嘴,不欢而散。再后来,王建兵直接将王万林存的7万元还给了他,当然王建兵心中肯定有赌气的成分,觉得不被信任,也没必要再给他存钱了。

就是这件事的缘故,王万全和王万芹不知为何,就认定当时王建兵恼羞成怒之下,撕毁了协议,还曾扬言今后和王万林再无关系。那么事实到底是不是如此呢。

根据王建兵所说,整件事情的前半部分的确如此,他和王万林一度闹得很不开心,但他也没有撕毁协议。在他之后,王桂芬也出面作证,协议一直是她在保管,根本没经过王建兵的手,也不存在撕毁的问题。后来,王桂芬也拿出了这份协议。经过法官查明,这份协议也确实是当初签下的,并且上面还有王万全和王万芹的大名。

现在看来协议还存在,王万全和王万芹的说辞站不住脚,不过接下来,两人又开始质疑协议不具法律效力。那么这份《承嗣协议》到底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是不是像王万全和王万芹两家人所说,不被法律承认呢。

事实上,就像王万全和王万芹所说,依照《收养法》来说,王万林和王建兵是不符合收养关系的,一般来说,收养手续都得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但是两人并没有,所以法律上来看,两人的收养关系的确不成立。甚至,法院仔细研究后发现,王万林和王建兵签署的这份《承嗣协议》,并不是收养协议,更像是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如果王建兵做到了抚养的义务,那么王万林的遗产则由王建兵继承,当然这份遗产只包括有,王万林的房屋、存款以及土地,并不包括有赔偿金。

法律和情理的冲突

那么现在的重点就是,王建兵到底有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呢?对于这一点,双方又存在了争议。在王万全和王万芹看来,王建兵根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比如:王万林身前,因为太热,曾经一次想要装空调,但是王建兵拒绝拿钱,后来还是王万林自己向邻居借钱,才装上了空调。

诸如这类的小事,王万全和王万芹还列举了一些小事,点名了王建兵根本不孝顺王万林。那么又是否属实呢?

基于这些,王建兵都有理由的。就像买空调的事,王建兵当时因为经济紧张,拿不出这笔钱,没办法的事。但是除此之外,王建兵对王万林却是尽了心的。在农村最基本的就是种地,每一年王建兵都会帮忙。而每一次王万林生病,也都是王建兵和王桂芬带着去就医看病,劳心又劳力。

再像王万林遗留的房产,王建兵花钱又出力参与了修缮。甚至之前,王建兵和王桂芬曾去城里打工,还带着王万林,期间的衣食住行,全都是王建兵两口子负责。王建兵自认为是问心无愧的,也尽到了负责养老的事情。

当然两方南辕北辙的说话,法院也并未轻易听信哪一方,而后,法院也就情况,多次走访调查,最后证明王建兵所说更符合基本属实。最后基于尊重当地习俗的考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建兵和王万林签署的《承嗣协议》有效。因此,王万林名下的遗产,房屋、11万存款以及承包地,都属于王建兵夫妇。再者,王建兵夫妇还享有王万林赔偿款的四分之一继承权。

案件到底结束了,最后来说说《承嗣协议》,其实就《承嗣协议》的内容来看,它无疑是属于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协议是什么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讲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对另一方有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么当事人百年之后,尽到义务的另一方则能够取得他的遗产。这样一份协议,就称之为遗赠扶养协议。基于此,再反观王建兵和王万林签署的协议,其中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两点,王建兵为王万林养老送终,而王万林百年后,将赠予他遗产,确实属于遗赠抚养协议。

那么如果光是从《承嗣协议》来看,王建兵并不算是王万林的养子,也就没有所谓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说法。但是最后,法院却判决了王建兵得到四分之一的继承权,这是为何呢?其实这也是这件事情中,法律和俗理相冲突的一点。法律上来讲,王建兵不是养子。可就金湖当地习俗而言,王建兵又是王万林的儿子,这在当时是流传已久,且约定俗成的风俗。并且在法官走访多人后,很多当地人都认为王建兵的的确确是王万林的儿子。这是法院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

不过最后得此结局,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自《承嗣协议》签署后,王万林去世之前,王建兵确实做到了赡养的义务。这是法院判决的另一个缘由。事实上,但凡王建兵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比如:老人生病不管不顾等等,这代表着王建兵已经在客观上违反了合同,这一般被看作协议解除,也就没了最后的继承权。可以说,王建兵夫妇最后的申诉,是几年来尽心尽力赡养老人的结果,也是好人有好报!

关键词: 遗赠抚养协议 第一顺位继承人 四分之一 一审判决 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