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案件的二审结果。丁某父亲在A医院住院接受康复治疗时,因入院护理评估单中嘱托家属需加强陪护,于是丁某去护理服务公司找了护工赵某来对父亲进行一对一24小时照顾。然而某天中午,父亲不幸从病床上跌落摔伤,后转至多家医院寻求治疗,最终医治无效去世。

丁某将A医院和该护理服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共7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两方赔偿共26.9万元。被告两方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丁某80岁的父亲因病前往A医院住院接受康复治疗。在入院护理评估单中写明:“时有躁动,嘱家属加强陪护,安设护栏防止坠床。”

丁某于是帮父亲找了位护工。他在7月31日与一护理服务公司签订了《陪护知情同意书》,约定由护工赵某为丁某的父亲提供一对一24小时全程陪护及生活护理,相关护理费用支付给A医院。

2019年8月22日,丁某父亲上午的精神状态还不错。然而13时35分左右,他不小心从病床上跌落、摔伤。此时,护工在隔壁房间休息,没有在现场。当天,A医院将丁某父亲送至B医院就诊,查X线显示:右侧股骨内固定周围骨折。

丁某一家为求进一步治疗,将丁某父亲于同日送至C医院以及D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0年2月23日医治无效去世。

丁某将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坠床摔伤最终医治无效去世的损害后果共计78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行为属实,判决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赔偿丁某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9万余元。

被告双方随后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一: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是否应对丁某父亲坠床摔伤承担责任?

本案中,丁某父亲因病需到A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丁某父亲入院时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专门陪护,其康复治疗不仅包括医疗诊治,还包括陪护等方面相关内容。

A医院将住院病人的日常生活护理工作交给护理服务公司托管,患者将相关陪护费用直接支付给A医院,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视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A医院在向丁某父亲提供医疗服务,陪护服务实际由A医院、护理服务公司共同提供。对于因陪护不当造成的患者损失,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案涉《陪护知情同意书》中亦明确约定护工对丁某父亲进行一对一24小时全程陪护及生活护理,因丁某父亲住院时已接近80周岁高龄,且存在诸多基础疾病,时有躁动,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尽到更为细心谨慎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护工在隔壁房间休息不在现场,因此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对丁某父亲坠床摔伤承担违约责任。

焦点二:丁某父亲的死亡与坠床摔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查,丁某父亲死亡原因为肺炎。从其入院至死亡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丁某父亲自身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但事发当天其精神状态良好,其在坠床被送往其他医院治疗时即出现神志欠清和精神萎靡,再次骨折受伤将导致其身体机能进一步减弱,且长时间卧床,患者咳嗽咳痰不易咳出,自主排痰能力变差,由此将会造成肺部病情加重,一审法院认定丁某父亲坠床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焦点三: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丁某父亲坠床摔伤后被送往C医院和D医院就医治疗,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的案涉行为加重了其基础病情,将会导致治疗费用增加,其治疗基础疾病和摔伤所致伤情的费用相互交织,难以区分,且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丁某父亲治疗基础疾病和摔伤费用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为254987.6元(728536元×35%)基本合理,此外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丁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综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 基础疾病 精神状态 知情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