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业主邵平(化名)以某某格林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检查不清楚、采取措施不及时及服务缺失为由导致排污主管道堵塞反水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要求其赔偿整体橱柜重造费用、厨房吊顶费用、卫生清理费用、外出就餐费用共计150331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邵平称2020年9月23日傍晚自家房屋厨房地漏在出现少量溢水,其大约在六七点钟告知了格林公司,格林公司员工在半个小时内过来检查,在检查管道后告知邵平在明日上班后进行处理。
据邵平所述,2020年9月24日上午八九点,格林公司员工到案涉房屋厨房查看管道,当时没有出现反水现场,随后格林公司员工到地库寻找管道检查口,并告知邵平管道干净,不可能存在堵塞;2020年9月24日晚六七点,案涉房屋厨房再次出现溢水现场,且比上次溢水量多,邵平再次通知了格林公司,格林公司的值班人员到厨房查看,后双方一起到地库查看堵塞的管道,并发现格林公司员工在上午检查的管道并不是案涉房屋厨房对应的管道,双方确认了具体堵塞的管道,格林公司员工认可上午系检查错误。
邵平称,双方上楼后发现案涉房屋厨房的地漏溢水情况更严重了,邵平当时就要求格林公司采取措施,同时邵平的妻子告诉邻居们家中漏水,请尽量减少用水,邵平亦要求格林公司通知邻居减少用水,格林公司经理同意让其员工进行通知,但到了九点钟,厨房溢水量还是较多,邵平要求格林公司在9点半后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楼进行停水,格林公司称不能停水,邵平因睡觉故不清楚9点半后的溢水情况;2020年9月25日早6:50,邵平发现案涉房屋的整个厨房被粪便浸泡,不清楚具体发生时间,且格林公司在前一天晚九点半后未采取措施,邵平再次通知格林公司,格林公司员工大概在八点左右到达案涉房屋并疏通管道,双方一起到地库确认是排污主管道堵塞了。
对于邵平的上述陈述,格林公司称不认可邵平在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24日晚上通知过格林公司案涉房屋存在溢水情况;认可邵平在2020年9月24日上午通过在系统提交工单的方式通知过格林公司污水管堵塞,格林公司员工立即到现场进行了管道疏通,案涉房屋在当日不存在溢水情况,仅为下水不通,故进行了常规疏通,排除主管道问题;认可邵平在2020年9月25日早上通过微信通知格林公司案涉房屋存在溢水情况,格林公司在上午7:37派员工到案涉房屋进行处理,当时发现是排污主管道堵塞并进行了疏通。
本案中,邵平以格林公司检查不清楚、采取措施不及时及服务缺失为由导致排污主管道堵塞反水造成其财产损害为由要求其进行赔偿,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其一,邵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9月23日、2020年9月24日晚就案涉房屋存在溢水情况通知过格林公司;其二,格林公司自认其在2020年9月24日上午接到过污水管堵的工单,并进行了及时处理,邵平主张格林公司在2020年9月24日上午对堵塞管道检查错误,但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其主张;其三,从邵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格林公司在2020年9月25日上午7:14接到了案涉房屋溢水的通知,在7:37已有员工赶到现场处理,双方提交的照片亦说明格林公司积极进行疏通、清理;其四,格林公司已提交了管道疏通记录表来证明其按季度对管道进行疏通、清理,综上,邵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佐证格林公司有怠于履行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故对于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判决:驳回邵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邵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邵平妻子的证人证言、通话记录截图、照片等。格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其公司已及时查看处理,履行了合同义务,反水的根本原因是公共管道堵塞,邵平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平以格林公司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上诉主张格林公司赔偿其厨房设施、装修费用等,但根据双方就管道反水事宜的沟通记录以及格林公司的维修处理过程之事实经过,尚不足以认定格林公司在处理案涉溢水情况过程中存在明显怠于处理且检查错误的情形;而邵平亦未能就其上诉所称格林公司将厨房设施拆除并清运处理的内容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持格林公司已默认赔偿事宜,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在邵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格林公司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以及其财产损失与格林公司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其上诉主张格林公司赔偿,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