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倡依法维权,除了具有正当化事由,如正当防卫、私力救济等,反对擅用私刑、以暴制暴。这种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的行为,不仅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弄不好会涉嫌犯罪,身陷囹圄。以下讲述两则真实案件,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21年3月的一天,小月从丈夫微信号发现,一个叫张梅(化名)的女子与丈夫关系不一般。小月偷偷修改了丈夫的微信密码,冒充丈夫,与张梅聊了起来。通过几次试探性聊天,小月证实丈夫和张梅确实发生了婚外情。

2021年4月3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小月冒充丈夫与张梅聊天时,或以“他”母亲看病用钱为由,或以“他”因赌博被罚款为由,或以“他”患重病为由,或以“他”和张梅开房时的床照、视频被妻子发现,“他”净身出户为由,多次向张梅要钱。期间,小月还以丈夫的名义威胁张梅,如果张梅不给钱,“他”将把和张梅的床照及视频打印出来,张贴在张梅上班的地方及张梅儿子上学的学校门口;如果张梅不给钱,“他”就要和张梅一家同归于尽,或者打断张梅儿子的腿……

起初,张梅担心事情败露,被迫通过微信向“小月的丈夫”转账,被“小月的丈夫”敲诈了12余万元。而“小月的丈夫”并没有收手的意思。

2021年9月初,张梅鼓起勇气将真相告诉了她的丈夫并一起报警。小月被抓后觉得特别冤枉。不时反问办案人员:自己是受害者,为啥把她关在看守所?关在看守所的难道不应该是破坏他们家庭的第三者吗?

从本案案情来看,小月冒充其丈夫向张梅多次索要钱财的过程,既有诈骗行为也有敲诈勒索行为,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根据主流观点,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系想象竞合关系,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我们来比较一下两罪的基本构造,从中可以发现两罪构成要件有诸多相似之处。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被害人基于被骗而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恐吓、被害人基于威胁而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相关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两罪的构造上来看,两罪的唯一不同:就是被害人是基于被骗而处分财产,还是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既有欺骗又伴有恐吓的情况下,难以确定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心理状态时,按想象竞合原则处理。

本案中,或以“他”母亲看病用钱为由,或以“他”因赌博被罚款为由,或以“他”患重病为由,多次向张梅要钱。期间,小月还以丈夫的名义威胁张梅,如果张梅不给钱,“他”将把和张梅的床照及视频打印出来等,可以看出,小月在冒充其丈夫向张梅索要钱财的过程中,既有诈骗的成份也有敲诈勒索的成份,因此,本案中,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的原则,结合索要钱财数额等情节,认定小月涉嫌敲诈勒索罪。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小月敲诈勒索张梅12余万元,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

本案中,小月本是第三者破坏家庭的受害者,本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采取极端手段,擅用私刑,不仅第三者没有受到应的惩罚,反而使得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值得警示。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起刚刚发现的案件(或事件)。

【简要经过】2022年4月19日下午,河北廊坊锦绣华庭小区,一名小孩在玩耍时,被突如其来的一只狗吓哭坐到地上,孩子父亲一气之下当众将狗摔死。现场视频显示,狗的主人在不停的哭泣。

配图与本文无关

于女士称自己养的是一只三个月大的边牧,和泰迪差不多大,当天下午,她带着狗路过小区一块比较偏僻的草坪,就把绳子解开,让它自由玩了会儿。这时,一个1岁多的小男孩走过来,我的狗就过去舔了小孩,那个小孩被吓哭了,坐在地上。于女士说,孩子父亲听到哭声后,过来就说狗把孩子咬了,一气之下将狗摔死,而自家的狗当时并没有咬人。

这一起事件中,首先应谴责的是于女士,于女士给狗解开绳子,让狗自由,是遛狗不栓绳的违法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可见,遛狗不拴绳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同时,各省市都有关于犬只管理的条例,都规定遛狗不栓绳为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一般都赋予城管或公安机关管理和处罚权。

作为孩子的父亲,当时的愤怒心理可以理解,但是,孩子是否被狗咬伤以及受到惊吓该如何维权,作为一个理性的维护者,应采取合法手段依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采取将狗摔死的以暴制暴的行为,不仅不为法所鼓励和提倡,而且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虽然于女士有过错,如何于女士的狗经鉴定价值超过五千元以上的,或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以追诉。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双方能达成和解,息事宁人,或许会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无论如何,于女士的错应由相关部门处理,或由孩子父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采取以暴制暴的不冷静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麻烦,且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结语:以上通过两个案例,旨在说明当自己的合法公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擅自采用私刑或以暴制暴的不法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给自己带来极其不利的后果。您对以上案件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声明: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jiahe202110@126.com

关键词: 敲诈勒索 有期徒刑 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 以暴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