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三个女人一台戏”,而对于家住长沙的汤先生来说,他前任和现任两任妻子就已经够他受的了。三个人住在同一空间,争吵不断,可能有人要问了,既然已经离婚了为什么还要住在一个屋檐下面,离婚确实是离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事,却不是离婚就能很快彻底分开的,特别是在有固定房产的情况下。
汤先生和前妻陈女士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的,一开始的时候汤先生是被陈女士靓丽的外表迷住了,二十几岁的陈女士身材高挑,年轻貌美,简直就是汤先生理想的意中人,在汤先生的主动下,陈女士也被他的恒心所打动,两人在经历了数年爱情长跑之后,终于修成了正果。
可在结婚之后,似乎一切都变了,都说认识一个人最好的方式就是走进她的生活,当唐先生真正和陈女士生活到一起之后,他渐渐发现,当初那个他想象中完美的意中人,竟然并不完美。
汤先生想要一个“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贤妻良母型的妻子,可陈女士却和他想象中的妻子恰恰相反,陈女士不喜欢当一个纯粹的家庭主妇,她有自己的事业追求,她不喜欢干家务,并且她不认为干家务是女人一个人的事情。从这些事情来看,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陈女士是一个非常有自己想法,同时思想也很开放的女子。
可汤先生的思想根本就跟不上陈女士的步伐,他忠厚老实的同时却也带着一股子古板,他觉得女性最终的归宿就是相夫教子。陈女士的性格比较强势,两人之间因为观念不同所产生的矛盾也就越多。
陈女士也发现汤先生根本就不是自己想要的另一半,再加上因为汤先生家中一直都是一脉单传,陈女士的婆家一直都在催生,希望能够早点抱上孙子,陈女士自然是不愿意那么早生孩子,他耐心地和汤先生一家解释自己的计划,想着再赚几年钱有底气了之后再生孩子,可汤先生一家根本就不听,反而还经常指桑骂槐,这让本就心高气傲的陈女士没有办法忍了,婆媳关系一触即发,汤先生自恃是孝子,自然是站在自己母亲一边,陈女士和汤先生的感情越磨越薄。
无法从自己丈夫身上感受到爱意的陈女士,只能将情感寄托到他人身上,而这个人不是别人,就是汤先生的好友,汤先生很快便发现了妻子和好友的异状,他接受不了背叛,于是向陈女士提起了离婚,陈女士本就厌恶了这段婚姻,她便同意了,原本准备协议离婚的二人,却在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产生了分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奖金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汤先生和陈女士在婚后,一同修建了一栋五层的楼房,此楼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进行分割,可在楼房分配的方式上出现了问题,因为当初在建的时候楼房基本是汤家出的钱,他们自然不想分给陈女士,但是陈女士也没有别的居所,在楼房里住习惯的她不想搬出去,最终两人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由陈女士拥有房子的三楼和一楼的一半,其他归汤先生。两人也正式过起了“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一开始的时候两人之间的相处还算好,直到汤先生再婚。
汤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也就是现任妻子,为一名姓周的女士,周女士在结婚之前就知晓了汤先生家里的这些事情,周女士的性格比较温顺,但是再怎么温顺她还是依旧没有办法忍受丈夫的前妻和自己住在一起。
之前的时候因为无奈,周女士也算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觉得只要对方没过来惹她就可以了。但是住在一个屋檐之下,摩擦还是会产生的,陈女士因为自己的事业干得如火如荼,自然经济条件比月工资只有2000的汤先生家中好多了,经济条件上的对比不免会产些许不甘。
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周女士和丈夫商量了一下想要将家中的一楼租出去给人家做洗车行,和租户已经准备签合同的时候,陈女士突然跳了出来称一楼有自己的一半,她不同意租出去。按照法律来看,在当初一楼的一半确实已经分给了陈女士,如果汤先生一家要对一楼进行改造或者出租,都是要取得陈女士的同意的,不然就属于侵犯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法律是明显不会支持的。
因为陈女士的阻挠,出租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双方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周女士因为这件事甚至直接和陈女士打了一架。除此之外两个女人之间,还有一个矛盾就是,在周女士结婚的第二年,他们就生了一个大胖小子,周女士经常抱着孩子去气陈女士,陈女士心里自然也积满了怒气。
之后两人只要一看见就会吵成一锅粥,而作为夹在两个女人之间的男人,汤先生没有办法解决两人之间的矛盾。按照笔者来说,两家人之间最好找个时机坐下来把心结解开,毕竟还要一直住在一起,这样吵闹无论对大人还是对孩子而言都是没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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