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他乡遇故知”可谓三大美事,一个关乎名望,一个关乎家庭,剩一个关乎友情,共同组成了人生重要部分。其中,洞房花烛夜承载了不少美好畅想,使夫妻关系更近一步。

提到洞房花烛,便不得不说到性。夫妻间发生X关系,理所应当。不过,X行为并不是夫妻应履行的义务,而是一项权利,这意味着对于是否行房,双方有自主选择权。若强迫发生关系,极有可能造成婚内QJ。

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QJ案,涉案两人属夫妻关系。夫妻间因QJ闹上法庭,在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是极其稀少的。比起一般的婚内QJ案,这起案子又极具特殊。

它是怎样个特殊法呢?法律认证为QJ罪,最明显的标志,也是缺一不可的因素是违背女性意愿。妻子身体不适、心情不好,或者感情破灭,拒绝行房很正常,这时丈夫要是不管不顾,实施暴力Q犯,可能会触犯罪行。这是常见的婚内QJ,但10年上海QJ案,夫妻结婚2年,却从未发生过X关系,丈夫喝酒用强,结果事后被妻子一通电话送进派出所。

虽说夫妻X行为不是法定义务,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妻子始终拒绝行房,明显不利于形成和睦、文明的家庭氛围,而且从良俗而言,夫妻X行为应当是水到渠成、不说自明的。

那么,既然一开始就不想发生关系,又何必结婚?追溯这段婚姻由来,还需回到2006年。

2006年10月,孙建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上小金(化名),心生满意,但小金却没看上他。为了追求小金,孙建军买饰品、买鲜花,送过不少礼物,却总得不到美人一顾。小金父亲觉得孙建军不错,劝过几回,但小金依旧未点头。

然而,2008年,小金点不点头已无关紧要。这年9月,孙建军家被拆迁,获得一笔丰厚拆迁款。小金父亲被钱财迷了心窍,竟跟他要了笔几十万巨款,将不情不愿的女儿嫁了过去。且不说这卑劣行为与卖女儿无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早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小金哭哭啼啼嫁过去后,心不甘情不愿,一直拒绝孙建军靠近。他每次靠近自己,她就破口大骂,并说:“离我远点!”为了形成震慑,她还随地拿起瓶罐、棍子之类物品,只要对方欲行不轨,她就打下去。

花了好几十万娶了心心念念的人,近在眼前却又碰不到,孙建军心里不爽快,但他出于真心喜欢小金,没有进行强迫。他想,日久见人心,两人总会日久生情,反正人已经在他结婚证上了,等一等也无妨。

但孙建军的“日久生情”不过是一厢情愿,2010年3月,小金以“夫妻感情破灭”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不过,考虑到孙建军不离婚意愿强烈,且婚内并未出错,还一度表现得对小金深情又贴心。认定“情感破灭”,一般为两人互看相厌,他俩的情况明显不符,因此同年5月18日,法院驳回离婚申诉。

按常理来说,孙建军与小金虽然不太符合“情感破灭”,但情况确实特殊。既是被父亲所迫下嫁,两人也没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小金6月后坚决再次起诉,也会被判处离婚。小金的想法也是6月后再次申诉,进而摆脱这个婚姻。

而就在这短短半年间,事情发生了变化。孙建军看小金动了离婚念头,还想过了6月再来一次,凉透了心,只觉结婚2年,好心都成驴肝肺。气愤之下,2010年6月14日13时许,他喝了不少酒,借着酒劲,前往浦东新区新金桥路某电子有限公司,强行将小金带上车。

回到住所后,孙建军想跟小金发生实质关系,但遭到强烈拒绝。他便通过殴打、辱骂等方式,强行将其带上床。事后,小金趁其熟睡,慌乱逃离,并在逃离路上报了警。第二日清晨,孙建军还没完全酒醒,就被狼狈带上警车。他睁着睡眼,还不敢相信地一遍遍质问警察:“你们是不是抓错人了?我睡我老婆还犯法了?”

孙建军确实犯法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人虽是夫妻,QJ却不论男女双方处于什么关系,只要使用了强迫手段,违背女性意愿发生关系,就可认定为QJ。最后,孙建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而同年7月28日,法院准予二人离婚。

基于夫妻行房实在过于正常,所以婚内要被认定为QJ,十分复杂,要综合考虑婚前基础、婚后状况、具体行为等证据进行分析。孙建军一案,主要在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姻又建立在女方不情愿之上,加上婚内从未发生过关系,且强迫行为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期间。

不过,孙建军在婚内2年,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一时因喝酒乱神,又知道妻子坚定离婚,愤怒之下,进行了强迫,从人道上考虑,最终只被判处三年,但留下案底,三年牢狱,也会对未来造成严重影响。

因钱嫁女,却落得这个下场。婚姻还是需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强扭的瓜毕竟不甜,强迫的婚姻大多难以结出好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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