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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国建立了60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达52.65%。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高湿地保护率,要以《湿地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我国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

全面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是湿地保护最紧迫的任务。《湿地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方面,这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研究制定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规则,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国家要制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湿地的管理办法、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压实占用湿地单位的责任。

科学推进湿地修复工作。近年来,受自然及人类活动影响,我国湿地面积总体上呈现减少的趋势。很多湿地因保护管理不到位,甚至产生缺水、无水的情况,周围生态环境也因此产生负面变化,许多水生生物失去生存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68亿多元,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多万公顷。以山东东营黄河三角洲为例,通过圩堤修筑向退化湿地内重新引入黄河水,重塑湿地水文情势,有效缓解了湿地面积萎缩的退化趋势,显著提高了黄河三角洲湿地生物多样性。在江苏徐州贾汪区潘安湖,通过平整土方、表土剥离、坑塘整修、河道清淤等综合整治工程,在原来的塌陷区上,建成了拥有7000亩开阔水面和4000亩湿地景观的生态公园。《湿地保护法》第四章湿地修复对我国湿地的修复原则、湿地生态用水、湿地修复措施、红树林湿地修复、泥炭沼泽湿地修复、修复方案编制及审批、湿地修复与验收、修复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对落实湿地修复制度作出进一步详细部署,提出未来我国将采取近自然措施,重点在“三区四带”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开展综合整治和系统修复,优先在30个重点区域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等,通过一系列举措减少湿地丧失、增加湿地面积。

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明确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受益地区和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等。生态保护补偿,既包括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也叫跨地区(区际)生态补偿,是指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当前我国已经在长江、黄河探索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只是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一个方面。今后,要在地区间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依据和标准、补偿金分配等方面逐步探索,进一步完善跨地区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法》中本条第四款规定,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这包括为了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湿地,撤回湿地利用许可,以及因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湿地受到损害给予的补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可以越来越丰富。未来要继续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各项政策措施合力,大力支持湿地保护,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投向湿地保护领域,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对湿地的更好保护。

积极将湿地纳入我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自2019年以来,我国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优化整合工作,旨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国家公园将整合一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在全国首批5个国家公园中,三江源是面积最大的国家公园,面积达12.31万平方公里,包含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地、鄂陵湖国际重要湿地、扎陵湖国际重要湿地、星星海湿地、德曲源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生态系统。正在进行创建的国家公园中,黄河口国家公园、辽河口国家公园、若尔盖国家公园、青海湖国家公园等均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体。其他创建中的国家公园也整合了湿地生态系统,如祁连山国家公园整合了盐池湾国际重要湿地、神农架国家公园整合了大九湖国际重要湿地、香格里拉国家公园整合了碧塔海国际重要湿地。未来要继续积极将湿地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全面提高我国湿地保护率与保护成效。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秘书长 张明祥)

关键词: 全面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