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新阶段,刑事司法政策将有何变化?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引发热议。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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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调整适用法律政策?

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等部门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正确把握政策标准,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为落实依法依规维护防疫秩序,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通知要求各部门深刻领会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及时调整工作重点,严格依法办案。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怎么处理?

对此,通知要求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疫情防控新阶段,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关键词: 定罪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